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技术服务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企业和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其服务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企业和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其服务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