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和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对符合条件并在我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创业启动经费、创业贷款贴息、办公用房补贴和安家费补贴;在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对符合条件并在我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创业启动经费、创业贷款贴息、办公用房补贴和安家费补贴;在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