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科学技术资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公开与共享。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应当建立资源开放与共享机制。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应当建立资源开放与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