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应当建立鼓励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