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评价、科学技术项目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