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理配置区域创新资源的统筹协调机构,促进政府部门之间,军工科技与民用科技,国家、省科技资源与市、县科技资源,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配合与合理衔接,形成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主体协同互动的区域创新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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