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营业性洗车场(点)未按规定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