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条 在隋唐洛阳城遗址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