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