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条 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条 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隋唐洛阳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