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九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就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于三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逾期不报告协商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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