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八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两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经二名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表,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表,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