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六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一式三份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口号、标语及标语牌规格,车辆数、车型和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与数量,人数与人员构成,起止时间、行进路线、集合和解散地点,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以口头、电话、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口号、标语及标语牌规格,车辆数、车型和牌照号码,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功率与数量,人数与人员构成,起止时间、行进路线、集合和解散地点,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以口头、电话、电报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