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四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城市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