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五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