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七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