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三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