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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