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