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批准的事项进行,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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