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人员冲击、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