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一)未依照本规定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本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特定场所周边距离,进入第二十条设置临时警戒线规定范围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禁止地点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未依照本规定的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本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特定场所周边距离,进入第二十条设置临时警戒线规定范围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禁止地点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