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队伍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对游行经过的个别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辆禁止通行,非机动车辆、行人须经人民警察许可,方可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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