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唆使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投掷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和抛洒污物;
(四)不得拦阻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秩序;
(五)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不得发表、呼喊、散发违背许可内容的演说、口号、传单和举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旗帜、横幅、标语牌;
(七)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破坏文物和名胜古迹;
(九)不得哄抢、侵占或者损毁公私财物和园林、绿地、花卉、草坪等公共设施;
(十)不得冲击党政军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干扰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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