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应指定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负责人与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有明显区别的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两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负责人与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有明显区别的标志,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两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