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
(一)长途汽车站,电车、公共汽车停车场,医院、消防队门前;
(二)商业繁华地带;
(三)铁路道口、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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