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游行、示威队伍停留:(一)长途汽车站,电车、公共汽车停车场,医院、消防队门前;(二)商业繁华地带;(三)铁路道口、道路交叉口、桥梁、隧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