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
(三)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其他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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