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
(三)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其他单位。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
(三)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