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举行的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并立即通知其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尚未排除的;
(二)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设卡堵截、追捕案犯的;
(三)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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