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胁迫、欺骗他人参加或者阻拦他人中途退出违背个人意愿的集会、游行、示威。
任何人不得以暴力、侮辱、诽谤等非法手段,扰乱、冲击、破坏公民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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