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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