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