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市区内发动、组织、参加市区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本市市区公民不得到本市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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