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