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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