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