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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