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