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抢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