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的,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