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房屋征收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供水企业,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