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