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