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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