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交供水企业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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