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三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三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人体组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献血者和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