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二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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