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前款禁止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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