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1-15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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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防治结合、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机... 第六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优先发... 第七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支持、通行便利等方面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 第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动车和... 第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国务院和省有关规... 第十二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驶的机动车... 第十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装用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 第十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 第十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机动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充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 第十七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乡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维修的单位、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自我...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城市主要入口和主要物流货运通道...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维修单位与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 第三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及其他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 第四十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因国防需要、应急救援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农忙和灌溉时节需要使...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