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