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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