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