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及其他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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