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