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